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1民初226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8720232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钱鋆,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西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七一北路二十里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58616189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西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皖1821民初226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山西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处购买的沥青混合搅拌设备一套【规格型号:LBM-2000C型】,查封金额为1300000元,期限为二年。***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混合搅拌设备【规格型号:LBM-2000C型】130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柯 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