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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汇途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9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平县汇途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西两洼乡前铺村东北250米处。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七一北路二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安平县汇途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汇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华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民终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平县汇途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华峰公司提供的网站截图与视频虚假,**并非申请人汇途公司的业务经理及对外联系人,即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2.被申请人华峰公司原审提供伪造证据,原审错误地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应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汇途公司的网站显示公司业务联系人为**,且《声屏障工程材料及施工合同》与《隔离栅供货及安装合同》履行中的相关事宜均由案外人**与被申请人华峰公司接洽,结合**本人的证言,原审认定华峰公司对**付款即为对汇途公司的付款并无不当,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供虚假证据,根据举证规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安平县汇途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