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4475号
原告:长沙德沃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育新城古曲路198号茂华国际湘A7-3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枣市镇洒水村第六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德沃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