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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德沃达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4475号 原告:长沙德沃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育新城古曲路198号茂华国际湘A7-3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枣市镇洒水村第六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德沃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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