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民初1416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九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150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L4E5485。
法定代表人:宋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内新,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真元,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漯河市云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西城区太白山路与汉江路交叉口MAX世界港项目25楼2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666Q39G。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维,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九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云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漯河市云客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湖南九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湖南九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漯河市云客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但案渉装修工程尚未经过竣工验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并且,湖南九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既请求解除案渉装修工程合同,又请求判令漯河市云客置业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其诉讼请求相互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漯河市云客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系建立在本诉的基础之上,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为宜,故在驳回湖南九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情况下,本院对漯河市云客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一并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湖南九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驳回漯河市云客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预交案件受理费9363元,退还湖南九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反诉预交案件受理费13417元,退还漯河市云客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磊
人民陪审员 郭丽霞
人民陪审员 刘 贞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