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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53号 申请人:***,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荣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五会村花泥坝组20号。 法定代表人:**。 ***与***、***、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1万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四、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101万元为限额,在网络查询发现的被申请人的财产范围内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