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孟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22民初1382号
原告:孟某。
原告:**。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安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安县蔡店工业小区*绒线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某,该公司的职员。
被告:天水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安县蔡店工业小区*绒线厂。
负责人:张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孟某、**诉被告**、马某、天水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安分公司、天水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21年8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孟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焦孟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