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7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西华路兴盛家居建材城H-01号商铺(一层)。
法定代表人:周爱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引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城临路31号(甘肃万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院内1号楼)。
法定代表人:宁健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奇峰,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郝光林
审 判 员 任登光
审 判 员 景化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崔冬青
书 记 员 吴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