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淞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21民初36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甘肃淞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永清镇轩辕大道西江小区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白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昊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水县农商贸综合市场11幢110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党维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水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西华路兴盛家居建材城H-01号商铺(一层)。
法定代表人:周爱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淞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昊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水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计27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玉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丽亭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