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顺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象州县和润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百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322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象州县和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金象路**。

法定代表人:张淇。

被执行人:广西百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桂中大道**华夏铭都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朱君华。

被执行人:罗高明,男,1962年05月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象州县和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百顺建设有限公司、罗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322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水泥款44684元及违约金1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高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20000元货款,剩余的所有欠款在2021年3月31日前还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高明的网络资金3504.75元,扣除本案受理费958元,执行费687元,剩余标的款1859.75元汇入申请执行人账户。

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履行期限较长,双方当事人亦同意终结执行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象州县人民法院(2020)桂1322执10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泰钧

审 判 员 林起强

审 判 员 覃柳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秋兰

书 记 员 黄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