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创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04财保19号
申请人:安徽创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西、芙蓉路北港澳广场公寓式办公及酒店办1523。
法定代表人:王经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成名,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徐中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乌教塘。
法定代表人:张习亭,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创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韶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9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以395万元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7月11日,韶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创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南路支行的账户43×××95。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北江支行的账户44×××65。
以上冻结金额不超过39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创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侯传良
审判员  邓小明
审判员  严桥洋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玮
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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