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4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原半壁店工业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春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男,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空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京0113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中航空港公司支付***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物资消耗结余奖励73
011元;3.依法改判中航空港公司支付***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飞行区助航灯光及机务用电工程物资消耗结余奖励72 558.04元,业主结算工程量与分包结算工程量量差奖金995 287.82元;4.判令中航空港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中航空港公司应当严格依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约定的计算方法,结合准确无误的客观事实,支付***应得到的全部奖金。一、原审法院对本案关键证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奖金计算方法存在严重误解,导致计算结果错误。原审法院在民事判决书第16页中,对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物资消耗结余奖励的核算是错误的。***与中航空港公司签订的《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二)节约创效奖励中物资消耗结余奖励的约定为:物资消耗结余奖励:总控计划(无总控计划时以对业主结算为准)结余,按照节约材料价值(单价按实际采购计算)的10%对项目进行奖励。总控计划超支,按超支材料价值(扣除对分包处罚部分)在奖励中扣除。总控计划,即总设备材料采购计划,也即物资采购消耗支出总金额。与业主结算中设备材料物资收入总金额比较。物资消耗支出总金额小于业主结算物资收入总金额,为结余,应奖励,反之超支应扣罚。具体到该项目结算工程量与公司采购量对比表中,该工程物资消耗结余部分为1 080 673元。第17项电缆超支为107
191元,计算总的物资消耗应为结余了973 428元,应该按照10%的比例进行奖励。但是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的计算方式却为:总控计划结余(的部分),按照节约材料价值的10%对项目部进行奖励,总控计划超支(的部分)按超支材料价值在奖励中扣除。把总物资消耗错误的分成了,结余部分和超支部分两个部分。先分别计算奖励和扣除之后再合计。结余部分1 080 673按10%奖励,计算为108
067元,超支部分107 191按100%扣除,因此得出结论,不需要对项目部进行奖励。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总控计划”只可能存在一个最终确定的结果,要么最终结果为结余,应当奖励;要么最终结果为超支,应当在项目总奖金中扣除。不可能同时出现“总控计划”既结余又超支的情况。而原审法院误解了《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约定的文义,理解为“总控计划中结余(的部分)”和“总控计划中超支(的部分)”,才能既计算结余的部分奖励,同时又计算超支的部分扣罚。原审法院严重误解了《目标管理责任书》物资消耗结余奖励的计算方式,造成了错误的判决,应予改判。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逻辑混乱,在认可事实的同时,得出否认事实才能得出的结论。原审法院民事判决书第17页中,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飞行区助航灯光及机务用电工程物资消耗结余奖励计算错误。《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物资消耗结余奖励,比较的是设备材料采购数量与业主结算设备材料数量的量差。按照实际采购价格计算出工程物资消耗是结余的还是超支的。对比的都是材料量。物资消耗结余量差=业主结算材料数量-公司采购材料数量。而业主结算书中的结算量是工程量。以电缆为例,工程量表示的是敷设了多少米电缆,而材料量是结算了多少米的电缆材料,材料量需要在工程量的基础上增加5%的损耗。业主结算材料数量=业主结算工程量*(1+损耗率)。原审法院将业主结算工程量与采购材料量对比,从而得出的物资消耗结余的材料数量和金额,明显是错误的。物资消耗结余量差≠业主结算工程量-公司采购材料数量。一审判决书中,在认可1.05损耗合理性的同时,依然错误的将未计算损耗的结算工程量作为结算材料量与采购材料量对比,计算材料消耗奖励金额,逻辑混乱,应予改判。三、原审法院对双方均已认可的事实,认为“明显不合常理”,过分使用自由裁量权。原审法院判决书第18页中,对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飞行区助航灯光及机务用电工程,业主结算工程量与分包结算工程量量差奖金的判决书中“***提交的量差奖金计算明细变更2中未显示有分包结算工程量,但这么多费用均未与分包结算明显不合常理”的说法不客观,奖金计算错误,应予改判。业主结算工程量与分包工程量的对比,***与中航空港公司对奖励金额的计算,依据的证据材料均为(2020)京0113民初1480号案件中,原告做为证据提交的分包结算和业主结算。双方在一审中仅是各自进行了计算,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奖励计算方式为“业主最终确认的工程量与对分包结算的工程量之间的量差单独考核,工程量结余部分根据对业主结算价格,按照20%的比例提奖。对分包结算超过对业主结算量时,超付部分依据分包结算价格从兑现奖励中按相同比例扣减。”按此规定,业主结算中存在,但是分包结算中不存在的内容,没有给分包结算,属于结余;业主结算中不存在,但是分包结算中存在的内容,认定为给分包结算多了,属于超付。判决书中以变更2举例,“***提交的量差奖金计算明细变更2中未显示有分包结算工程量。”这是因为在分包结算中无法明确的找到业主结算中变更2中的内容和工程量。只能按照没有给分包结算考虑。恳请二审法院核实查明,分包结算中是否能够明确找到业主结算中合同内第63,64,66补5,107,118,119项,以及业主结算变更2,变更6,变更8,变更11,变更13,变更15,变更16的内容。分包结算中没有的内容是否应该按照责任书计算奖励。中航空港公司所述的这些分包结算中没有的项目要么无需分包,要么分包给了其他施工方,但又无法出示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又是如何采信的?类似结算变更2的情况,业主结算中存在的内容,分包结算不存在,可能因为多种原因:1.可能这个变更根本就没发生,是项目部同业主结算虚报并结算的,自然不用给分包结算;2.也可能变更发生了,分包也干了活,但是在给分包结算时克扣了分包工程量,没给分包结算;3.还可能也给分包结算了,但结算到分包其他的变更工程量当中去了;4.分包在分包结算时自己漏报了工程量。在工程实践中这些情况都是经常发生的,怎么会是不符合常理呢?在分包结算中,也有很多业主结算中没有,而分包结算多结的内容。难道说,给分包少结算不合理,多结算就合理了?一审法院无视双方均已认可的事实,认为“但这么多费用均未与分包结算明显不合常理”。不知道一审法院是认为业主结算不合理?还是认为分包结算不合理?在(2020)京0113民初1480号案件中,此部分证据各方均认可,法院也依此做出了判决。本案中,面对同一份证据,法院又认为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合理,属于同案不同判。***强烈恳请二审法院依据业主结算书、分包结算书和目标责任书的计算规则,据实计算,依法改判。四、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部分,原审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而不应过分行使自由裁量权“酌情确定”。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飞行区助航灯光及机务用电工程物资消耗结余奖励、业主结算工程量与分包结算工程量量差奖金的判决中,原审法院都采取了“酌情确定”。物资消耗奖励中业主结算材料量应该按照结算工程量计算损耗,存在充分的证据支持。业主结算工程量,分包结算工程量以及责任书是双方都认可的证据,原审法院仅需按照责任书的计算规则,对比双方的计算进行核实。但是原审法院却认为双方都认可的证据不合常理,在两项奖励的判决上都采取了“酌情确定”的方法,属于过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予改判。综上所述:***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的上诉请求。
中航空港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虽然中航空港公司对本案的结余计算方式有其他的意见,但是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证据,综合全案酌定的金额,中航空港公司给予认可。恳请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维持一审酌定金额。
中航空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中航空港公司不向***支付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物资消耗结余奖励73 011元;2.请求判决中航空港公司不向***支付天津机场二期扩建助航灯光工程物资消耗结余奖励49 918.4元和业主结算工程量与分包结算工程量差奖金508 060.7元;3.请求判决由***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仲裁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06年7月1日入职中航空港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纠纷,***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中航空港公司:1.支付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节约创效奖励中物资消耗结余奖励奖金97 348元;2.支付天津机场二期扩建助航灯光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奖金797 113元(节约创效奖励中物资消耗结余奖金71 312元、业主结算工程量与分包结算工程量量差奖金725 801元)。顺义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5420号裁决书,裁决:1.中航空港公司支付***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物资消耗结余奖励73 011元;2.中航空港公司支付***天津机场二期扩建助航灯光工程物资消耗结余奖励49 918.4元、业主结算工程量与分包结算工程量量差奖金508 060.7元;3.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中航空港公司不认可该仲裁裁决书,故起诉至一审法院形成本案诉争。
***主张依据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航空港公司应支付其物资消耗结余奖励奖金,该奖励奖金是按照采购计划、中航空港公司与业主结算情况计算的,即采购计划减去公司和业主结算金额得出结余,然后乘以相应比例。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为公司节省材料价值的10%即97 348元是项目部的奖金,其应获得该奖金的75%。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
1.《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该责任书显示甲方为中航空港公司,乙方为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项目助航灯光项目部,并载明本工程项目经理***是项目经理部承兑本责任书的代理人。第二条奖励标准(二)节约创效奖励中第1项物资消耗节余奖励约定:总控计划(无总控计划时以对业主结算为准)节余,按照节约材料价值(单价按实际采购价格计算)的10%对项目进行奖励,总控计划超支,按超支材料价值(扣除对分包处罚部分)在奖励中扣除。第三条项目目标考核奖励及罚款的兑现中约定: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与目标考核奖励挂钩。责任目标和节约创效奖励由项目经理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分配,分配明细经总经理审批后,在公司财务部备案。节约创效奖可按年度或交工验收分期兑现,阶段兑现按50%兑现,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最终兑现。
2.竣工验收签证书复印件。该证据显示工程名称为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项目—助航灯光系统工程,开工日期为2010年3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10月27日,竣工质量评定为合格。
3.天津空港经济区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复印件、结算工程量及公司采购量对比表复印件、设备及施工材料采购计划复印件、部分材料实际采购与结算量对比明细表复印件、助航灯光系统工程变更部分物资成本分析复印件、设备及施工材料采购计划复印件、2.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复印件、情况说明复印件。其中,结算审核定案表复印件显示有合同造价、报送造价、审定造价、增减造价、与合同比较等。结算工程量及公司采购量对比表显示第2项电力电缆结余合计-24 427元,第17项电力电缆结余合计-82 764元。情况说明复印件显示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项目—助航灯光系统工程项目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剩余电力电缆、铸铁灯箱、玻璃钢管,上述物资因工程已竣工,请公司调配至其他项目使用,日期为2011年11月10日。***解释称采购计划最终是否实际采购需要看到货确认单、付款凭证、采购合同,这些资料都在中航空港公司手中,其不持有。
4.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奖金分配方案。该奖金分配方案系***本人制定,显示其应享受奖励分配比例75%,该项目奖金的金额以公司和项目部共同确认为准,奖金的发放为公司审批后,由公司财务直接发放。
中航空港公司认可《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竣工验收签证书复印件、天津空港经济区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复印件的真实性,对其余证据不予认可,称是***单方制作的文件,算法和依据均没有合同依据,应以其公司提交的奖罚表为准。节约创效奖经过总经理审批过才有,***从未向公司主张过类似奖。《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奖励兑现是以回收工程款为前提,至今该工程款未回收到位,并约定管理目标必须完成,而约定的管理目标项目部尚未完成。另外,实际是否按照采购计划采购其公司无法核实,应由***举证,***作为项目经理,实际采购了多少其有充足材料证明,每周周报、工程资料的收集都是由项目部确认,因此,相关资料的缺失造成的事实查明不清,应由***承担责任。由于缺少实际采购的证据和数量,这部分其公司也算不出来。对于剩余材料情况说明,***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移交给公司或者其他项目部,只能说明是项目部自行处理了,相应损失应由项目部承担。
***称依据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航空港公司应支付其天津机场二期扩建助航灯光工程的物资消耗结余奖励奖金和业主结算工程量与分包结算工程量量差奖金。物资消耗结余奖励奖金指的是公司实际采购量和其与业主结算量的差,其结算的多,公司采购的少,为公司节省材料价值的20%是项目部的奖金,其应获得全部奖金的70%。业主结算工程量与分包结算工程量量差奖金是其与业主结算以及给工程队结算的差,给业主结算的多,给工程队结算的少,其中量差的20%是奖励部分,其应获得全部奖金的70%。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
1.《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飞行区助航灯光及机务用电工程)。该责任书载明本工程项目经理***,是项目经理部承兑本责任书的代理人。第二条奖罚标准中第5成本方面约定:(1)物资消耗:总控计划节余,节约材料价值(单价按实际采购价格计算)的按照20%的比例对项目进行奖励。总控计划超支,按超支材料价值(扣除对分包处罚部分)在奖励中按相同比例扣除。(3)业主最终确认的工程量与对分包结算的工程量之间的量差单独考核,工程量结余部分根据对业主结算价格,按照20%的比例提奖。对分包结算超过对业主结算量时,超付部分依据分包结算价格从兑现奖励中按照相同比例扣减。第三条目标奖罚的兑现约定:责任目标的奖罚以目标考核结果为依据。责任目标奖励由项目经理根据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考评进行分配,分配明细经总经理审批后,在公司财务部备案。
2.竣工验收签证书复印件。该证据显示工程名称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飞行区助航灯光及机务用电工程,开工日期2012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2014年7月7日,未发生质量事故。
3.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飞行区助航灯光及机务用电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复印件、结算工程量与公司采购量对比表复印件、业主结算工程量与分包结算工程量对比表复印件、工程分包结算资料复印件。其中,结算审核单显示有送审金额、审核金额、核减金额,工程结算金额70 126 488元等。结算工程量与公司采购量对比表显示有电缆损耗1.05、灯具损耗1.01、玻璃钢管1.06、结算数量(含损耗)等。业主结算工程量与分包结算工程量对比表中变更2未显示分包结算工程量。***解释称结算工程量与公司采购量对比表、业主结算工程量与分包结算工程量对比表中计算的数额较仲裁中提交的有所增加,因为材料的采购数量根据中航空港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进行了相应调整,业主结算工程量与分包结算工程量对比表在计算方式上有变化,仲裁中无论是结余还是超付其都是按照业主结算价格计算的,但根据责任书约定,工程量结余部分按照业主结算价格计算,超付部分依据分包结算价格计算。变更2的分包结算工程量为0是因为在与分包结算文件中没有体现变更2的内容,公司提交的明细中分包结算工程量有的能对上,有的对不上,结算文件中没写明是这些东西,不能硬套进去,此外,变更15和16其在仲裁中没有主张。另,仲裁审理中,***提交的结算工程量与公司采购量对比表中显示的铜包钢接地极、接地线采购数量分别为125、250。
4.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飞行区助航灯光及机务用电工程投标文件、进场计划单、物资到货确认单。投标文件显示混凝土道面钻孔及沥青道面钻孔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1900.37元中均包含P606胶1桶,且电缆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电缆数量为1.05,电缆保护管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玻璃钢管数量为1.06,滑行道边灯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灯的数量为1.01。***解释称投标文件可以证明物资消耗量,因为结算工程量和结算材料量是不同的,结算材料量应该包括损耗,投标时业主已经考虑了材料的消耗量,所以结算的材料量要比工程量多,且第十八页工程量清单结算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有P606胶的单价以及结算的依据,证明钻孔中包含P606胶。进场计划单证明P606胶的审批流程。
5.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奖金分配方案。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奖金分配方案系***本人制定,显示其应享受奖励分配比例70%,落款时间为2019年9月28日。
中航空港公司认可《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竣工验收签证书复印件、结算审核定案表复印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对其余证据均不认可,称是***单方制作的文件,其余意见同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项目的意见,并称本案结算合同约定中都不涉及要参考招投标文件,***提供该证据证明消耗量也没有合同依据,是单方计算的,合同中没有说明要考虑消耗量,且定额消耗量不应在本案中适用,应以实际消耗量为准,但其公司无法分析每项具体加了多少。对于胶,其公司是按照实际采购多少桶、用了多少桶来计算的。
中航空港公司称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明确写明乙方是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项目部,落款处盖的也是项目部的章,因此该责任书是其公司和乙方签订的民事合同,***在本民事合同中无独立的主体地位,且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约定的奖金不属于《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薪酬制度》中的工资构成,其本质属于公司与项目部之间的内部承包民事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范围,项目部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而且***就其主张的数额也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证明。根据目标责任书应有奖有罚,不能就单独一项提奖励或支持奖励,按照其公司的计算,结算后***不存在上述奖励,因此,其公司不应支付***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物资消耗结余奖励以及天津机场二期扩建助航灯光工程物资消耗结余奖励、业主结算工程量与分包结算工程量量差奖金。为了证明其主张,中航空港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员工离职申请、工作交接审批单,证明离职时双方就工资奖金已经结清,再无其他争议。该审批单中财务部一栏显示应交接事项包括借支款项、票据移交、其他,交接情况意见处显示有“账款已清,已无欠款”,并写有日期2019年7月17日,注明一栏本人签字处有***的签字,日期为2019年7月17日。中航空港公司解释称财务部一栏显示的日期与***的签字是同一天,就目标责任书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是否受到损失,其在2019年9月17日就已经知道,***同意账款已结清,应视同双方就本案争议已经处理完毕,***是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有权放弃自己的权利,且人力资源部一栏也有其公司备注的工资已结清。对此***称财务部一栏显示的是借支款项、票据移交,意思是其跟公司的借支款项已经结清,与本案主张的奖励无关,其2019年8月已经申请仲裁,中航空港公司10月份说工资结清没有意义。
2.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项目助航灯光工程目标责任书奖罚汇总表、材料消耗结余奖罚汇总表,证明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项目助航灯光工程应扣罚物资消耗170 478元。中航空港公司解释称该两张表是其公司根据***提交的基础资料进行测算并自行制作的,***提交的剩余材料情况说明显示本项目应有情况说明中所示的剩余物资,但是***项目部未将剩余物资交还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相关物资已经还给了公司,只能说是项目部自行处理了,因此项目部应赔偿相应物资的损失,故应扣罚物资消耗170 478元。
***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称中航空港公司计算物资消耗奖励结余时只计算了五项内容,未按照材料计划和结算书中的材料消耗量全部进行比对计算,而且全部为超支部分,结余的材料未计算。对于剩余材料的情况说明,***称由于327万元的变更补充协议,原有的玻璃钢管变更为顶管,导致前期采购的玻璃钢管剩余,工程结束后其已书面告知中航空港公司物资剩余情况,公司如何处置的其不清楚,而且当时不仅有其负责的项目部,还有另外一个项目部场道项目,设备物资两个项目部都放在一个院里,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项目结束后其就转到天津机场二期项目,但场道项目还在那里,最后什么情况其就不清楚了。对此中航空港公司称项目部对剩余物资有看护和照管的责任,项目结束后应盘点剩余材料及设备数量上报公司办理移交手续,由公司统一处置,但项目部并未办理移交手续,擅自处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项目部承担。
3.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飞行区助航灯光及机务用电工程目标责任书奖罚汇总表、物资消耗奖罚汇总表、量差审核表、进场计划单(***仲裁提交的),证明物资消耗结余数额以及量差的计算情况。其中,物资消耗奖罚汇总表显示中航空港公司以结算审核数量减去实际采购数量计算奖罚,未计算损耗,且部分项目的采购数量等与***提交的不一致。中航空港公司解释称业主最终确认的工程量与对分包结算的工程量之间的量差结余,根据物资消耗奖罚表确定结余工程量的材料及设备是否采购,如果结余工程量的材料及设备没有采购,确定为现场没有施工是多结算回来的工程量,按业主结算单价乘以奖励比例奖励,如果已经采购,确定为现场实际已经施工但没有结算给分包,按分包结算单价乘以奖励比例奖励,对于差值超付部分,依据分包结算价格按相同比例扣减,此外,部分项目不属于劳务分包施工量差条款奖励,运弃工程是其公司场道工程项目回填施工的,且管理费、利润和税金为分包单位清单内管理费和利润,应按量差结余奖励。
***认可进场计划单是其在仲裁中提交的,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可,称中航空港公司对于部分结算材料统计项目计算的少,存在计算错误,比如第18项606胶,公司统计的清单结算数量为0,而采购数量为500桶,公司对材料计划的审批、采购合同的签订有完备的程序,不可能发生业主合同中没有的材料公司采购的情况,606胶只是在结算书中没有直接显示,而是包含在清单项钻孔的单价中。结算清单中的数量为施工结算工程量,并非结算的材料数量,且结算清单数量中是不包含损耗的,但清单组价中的材料数量是包括损耗的。虽然责任书中没有明确结余的具体方式,但是计算时应该按照同一个量计算差额,采购的是材料的数量,结算文件中直接体现的是结算的工程量,投标文件中体现了每项工程量中的材料量,而且工程量和结算的工程量相对应,所以计算业主结算的材料量时应包括损耗。材料物资的结余不等于剩余,结余是公司采购的设备材料数量和工程结算中设备材料数量差额部分,该工程没有材料剩余,中航空港公司之所以认为材料会剩余,是因为认为结算中的设备材料数量是真实准确的使用量,这不符合逻辑,比如电缆部分结算数量比采购数量少,存在浪费、损耗,就消耗掉了,不可能结算数量比采购数量少就有剩余。在分包结算工程量和业主结算工程量的量差中,中航空港公司仅计算了超支部分,未计算结余部分,且均是依据分包结算价格计算的。此外,中航空港公司在结余中计算了管理费、利润和税金,不符合约定,责任书未约定有该项目的比较。该项目工程都是委托劳务公司分包出去了,中航空港公司没有自己的劳务施工人员,公司认为不属于分包范围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此中航空港公司称目标责任书中的节约创效奖励涉及到一些专业术语,如节约、结余、节余,双方对于这些术语的理解不同,不能以任何一方为准,但是从合同目的的角度来说,必须是剩下的东西,公司受益了才能奖励,且本案的举证责任在于***,对于专业性部分双方存在争议,其可以提出通过专业司法鉴定予以明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就某一个具体项来解释双方的结算原则,这不是本案结算方式,例如电缆,与业主结算数是12.9万,但实际采购数量15.4万,超出与业主结算数量,公司没有获益,员工还要奖励,不符合合同目的。对于工程的资料物资,工程责任书中有明确的交接要求,如果因双方结算中某一项的量和价缺失证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明,相关责任应由***项目部承担,因为***的项目部没有向公司进行过资料物资文件的移交,而且目标责任制当中有奖有罚,因此,其公司认为证明奖励具体金额的举证责任在***,并申请对结余奖进行鉴定。
4.材料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证明双方争议项的采购价格以及工程量。上述合同显示中航空港公司向其他公司采购606胶、铸铁灯箱、电力电缆等材料或设备的情况。中航空港公司解释称采购材料需要项目部先提出进场计划,公司按照进场计划采购,材料采购后,进场时项目部有到货确认单,且项目部需要通过OA形式将到货确认单返回公司,故到货确认单在项目部手中。
***认可编号2699合同的真实性,对其他合同均有异议,称编号2477和2770的两份合同显示采购了1950个铸铁灯箱,未附物资到货确认单,应该附到货确认单,且确认单上应有其签收时的签字。编号2710的材料采购合同只显示有100桶胶,实际上有500桶。编号2261合同显示的是石家庄机场的一个工程,材料进场计划单有一个是石家庄机场的,上面显示的接地极和接地线的数量就是合同上显示的,编号2806合同也未附其签字的物资到货确认单。此外,进场计划也就是采购计划公司是需要审核的,不可能需要多少买多少,公司按照审核后的材料计划采购材料,设备材料到场后项目部签收物资确认单和出入库单,这些单据的原件需要返给公司,不是通过OA系统,因为公司财务要作为公司付款的依据。中航空港公司认可实际采购了500桶胶,另外400桶的合同漏印了,并称铸铁灯箱除了合同中显示的1950个之外,还有编号2885合同显示的180个,但编号2885的合同没有提交,漏印了。***通过OA系统申请从石家庄项目调了接地极125根、接地线250米到天津机场项目。对此***则称其是提了申请调,但是实际调没调不清楚,且天津的项目实际也没有用上,因为业主的结算中对于接地极的要求是20×2.5米,而石家庄的是12×2.5米。
另,***曾于2019年8月16日向顺义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中航空港公司支付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项目责任目标奖金(包括责任目标奖励以及节约创效奖励项下的设计变更创效奖励)、天津机场二期扩建助航灯光工程项目责任目标奖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中航空港公司认可***符合两个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工期奖、质量奖、安全奖及设计变更创效奖的标准,但主张已支付相应奖金,并主张项目责任目标奖金分配方案应先由***制定,再由公司审核确定,其公司未收到***的奖金分配方案,具体原因不清楚。因***未制定奖励分配方案,故其公司根据项目执行及盈利情况对奖金发放进行了酌定,且已经足额支付给***,并提交了历年奖金发放情况表证明其公司已经足额发放了***包括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奖金、竣工奖及年终奖等在内的奖金,每年发放一次。该表显示有***2010年至2018年历年奖金数额及发放时间,未显示是何种奖金。***认可历年奖金发放情况表的真实性,亦认可发放过该奖金,但表示该奖金系年度绩效奖,不包含其主张的项目责任目标奖金、竣工奖。后顺义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9]第5906号裁决书,裁决中航空港公司支付***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项目责任目标奖金、天津机场二期扩建助航灯光工程项目责任目标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中航空港公司不认可该仲裁裁决书而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京0113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8月8日解除,并判决中航空港公司支付***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项目责任目标奖金、天津机场二期扩建助航灯光工程项目责任目标奖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中航空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书而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3民终8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航空港公司是否应支付***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物资消耗结余奖励以及天津机场二期扩建助航灯光工程的物资消耗结余奖励、业主结算工程量与分包结算工程量量差奖金。
对于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物资消耗结余奖励。该项目工程目标责任书约定总控计划节余,按照节约材料价值的10%对项目进行奖励,总控计划超支,按超支材料价值在奖励中扣除。根据上述约定,对于超支部分,是按照超支材料的价值在奖励中予以扣减,据此核算,***提交的结算工程量及公司采购量对比表中显示的应扣除金额大于奖励金额,因此,中航空港公司无需支付***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物资消耗结余奖励。
对于天津机场二期扩建助航灯光工程物资消耗结余奖励奖金。双方主要是对结算数量是否应包括损耗、606胶是否结算、部分项目的采购数量有争议。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显示道面钻孔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均包含P606胶1桶,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电缆、玻璃钢管、灯的数量分别为1.05、1.06、1.01,单价金额也与结算文件中的数额一致,因此***对此的陈述具有合理之处。中航空港公司按照项目部的进场计划采购材料或设备,其作为采购方及付款方,理应持有相关材料或设备的采购合同、物资到货确认单等,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且中航空港公司自述由于缺少实际采购的证据和数量,其公司也算不出来。鉴于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未明确约定总控计划节余、超支的计算方式,双方对此的理解和计算等均存在分歧之处,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仲裁中认可的采购数量、计算和未计算损耗的金额等酌情确定奖金数额。
对于天津机场二期扩建助航灯光工程业主结算工程量与分包结算工程量量差奖金。双方主要是对结余部分应按照业主结算单价还是分包结算价格计算奖励、部分项目是否分包以及管理费、利润、税金是否应计算在内等存在争议。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其一,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约定业主最终确认的工程量与对分包结算的工程量之间的量差单独考核,工程量结余部分根据对业主结算价格按照20%的比例提奖,并未约定按分包结算单价计算结余奖励以及管理费、利润、税金计算量差结余的情况,且管理费、利润、税金并不存在对业主结算价格、分包结算价格,因此,中航空港公司主张结余工程量的设备或材料已经采购且确定现场已经施工但未结算给分包时应按分包结算单价计算奖励以及管理费、利润、税金应按量差结余奖励,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难以采信。其二,***提交的量差奖金计算明细变更2中未显示有分包结算工程量,但这么多费用均未与分包结算明显不符合常理,中航空港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述的分包情况以及部分项目不属于分包范围,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考虑到工程距今时间较久证据难以收集或丢失、双方的举证责任、争议项金额等情况酌情确定奖金的数额。
另,虽然***在两次仲裁、诉讼中的具体诉求不同,但其均是基于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约定主张的奖金。中航空港公司在第一次仲裁即京顺劳人仲字[2019]第5906号案件中自述其公司根据项目执行及盈利情况对奖金发放进行了酌定,并已支付***包括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奖金、竣工奖及年终奖等在内的奖金。在此情况下,中航空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每个项目的奖金如何执行、计算标准及应享受的比例,但中航空港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公司所述的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奖金酌定标准、酌定数额、奖金发放情况,也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中航空港公司虽主张项目管理责任书中约定的奖金本质上属于公司与项目部之间的内部承包民事合同,不属于工资构成,不应在劳动争议中处理,但对此并未提交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中航空港公司在京顺劳人仲字[2019]第5906号仲裁庭审中表示***符合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相应项目奖金的标准并已支付,故一审法院对中航空港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此外,中航空港公司提交了员工离职申请、工作交接审批单证明离职时双方就工资奖金已经结清,再无其他争议。但该离职审批单并未明确记载双方就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不存在任何争议,且一审法院在(2020)京0113民初1480号案件中已经查明中航空港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奖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情况,故中航空港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应支付***奖励奖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难以采信。另,由于奖金的计算不属于鉴定的范畴,故对于中航空港公司要求对结余奖进行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物资消耗结余奖励73 011元;二、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天津机场二期扩建助航灯光工程物资消耗结余奖励24 800元、业主结算工程量与分包结算工程量量差奖金264 000元;三、驳回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中航空港公司应支付给***奖金金额计算问题。
首先,关于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物资消耗结余奖励。***上诉主张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奖金计算方法,应将物资消耗结余部分减去电缆超支部分计算最终物资消耗为结余,再按照10%的比例进行奖励。对此,本院认为,《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约定:总控计划节余,按照节约材料价值的10%对项目进行奖励;总控计划超支,按超支材料价值在奖励中扣除。因双方对奖金计算方式存在争议,且均不能就各自主张的计算方式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按照文义解释和通常理解计算奖金金额,并无明显不当之处。***虽坚持上诉按照其主张的计算方式予以核算,但对其主张的计算方式中航空港公司不予认可,其亦未提交辅助性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实难采纳。
其次,关于天津机场二期扩建助航灯光工程物资消耗结余奖励奖金。***亦上诉主张计算方式存在错误,业主结算书中的工程量与采购材料量不同,业主结算书上的工程量需要在采购量上增加5%的损耗。对此,本院认为,***提交的证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审法院对于其主张的损耗率意见亦进行了部分采纳,但因双方对结算数量是否应包括损耗、606胶是否结算、部分项目的采购数量均有争议,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亦未明确约定总控计划节余、超支的计算方式,双方对此的理解和计算等均存在分歧之处,故一审法院依据***仲裁中认可的采购数量、计算和未计算损耗的金额等酌情确定奖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虽坚持上诉主张应按照其主张的计算方式,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其主张的金额超出仲裁裁决的金额,故本院亦难以采纳。
最后,关于天津机场二期扩建助航灯光工程业主结算工程量与分包结算工程量量差奖金。***上诉主张奖金计算错误,明显不符合常理,一审过分使用自由裁量权。对此,本院认为,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奖励计算方式为,业主最终确认的工程量与对分包结算的工程量之间的量差单独考核,工程量结余部分根据对业主结算价格按照20%的比例提奖,对分包结算超过业主结算量时,超付部分依据分包结算价格从兑现奖励中按相同比例扣减。因双方并未约定按分包结算单价计算结余奖励以及管理费、利润、税金计算量差结余的情况,且管理费、利润、税金并不存在对业主结算价格、分包结算价格,***提交的量差奖金计算明细变更2中未显示有分包结算工程量,明显不符合常理,中航空港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分包情况及分包范围,故双方对如何计算工程量量差及相应奖金产生争议且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考虑到工程距今时间较久双方举证困难、双方的举证责任、争议项金额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奖金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主张缺乏充分依据和证据佐证,且其主张的金额超出仲裁裁决的金额,本院实难采纳。
另,对于***上诉请求超出仲裁裁决结果的部分,因其未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无权请求在二审中予以处理,故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楚静
审判员 郑吉喆
审判员 张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欣欣
书记员 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