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2451号
申请执行人:浑源县延明工程服务部,住所地浑源县永安镇君道口街(新汽车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225MA0JAXKR75(1-1)。
负责人***,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北京求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和峰顺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西街1号-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69478711H。
法定代表人田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机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市行政中心东楼6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8967580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原半壁店工业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66746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浑源县延明工程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北京和峰顺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93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2091515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3、扣划(2020)京0113民初93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涉及被执行人**机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
4、扣划(2020)京0113民初93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涉及被执行人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
5、登记查封被执行人**机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
6、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和峰顺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依法对被执行人**机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对已查询到的银行账户内款项予以扣划发还,对**机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予以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控制,相应车辆均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本院调查财产以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930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和峰顺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