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6592号
原告:长***博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9号栋写1005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安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4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原半壁店工业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长***博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博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博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