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某某博睿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安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6592号 原告:长***博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9号栋写1005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安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4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原半壁店工业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长***博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博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博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