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网讯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财保99号 申请人:北京网讯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1幢七层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98796632R。 法定代表人:**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原半壁店工业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66746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网讯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517451.17元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网讯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网讯基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517451.17元。 案件申请费3107.26元,由申请人北京网讯基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