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诉前调确69号
申请人:北京拓普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25号2幢1层1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65828235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原半壁店工业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66746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拓普易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5月29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北京拓普易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09812.7元,分别于2023年6月20日前给付750000元,于2023年7月30日前给付759812.7元;
二、若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给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北京拓普易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此后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北京拓普易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龚佑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