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抚松县博远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吉7604执保16号 关于申请人抚松县博远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5)吉7604民初10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抚松县博远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所有的吉F033**“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一年;三、查封***所有的位于抚松县松江河镇龙兴福地花园小区18栋1单元12号车库,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5)吉7604民初10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5)吉7604民初10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