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11674号
原告:佛山市聚福物流园智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业园兴业东路2号之一启德置业园1栋1楼102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RLLJ5U。
法定代表人:梁文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新,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芬,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居委会凤山西路25号四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2903038M。
法定代表人:罗志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君,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聚福物流园智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梁文广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新、吴雪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6月28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移交建设工程竣工的资料(附清单);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132万元(按照20000元/天的标准,自2019年10月4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之后仍按此计至实际竣工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底与被告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包建设原告发包的位于顺德区智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厂房,合同约定被告必须于2019年10月3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原告使用。另,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明确约定:“因承包人延迟工程竣工验收,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天执行处罚”。被告进场施工前后,原告分多次支付了预付款和进度款,已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款项,但被告方多次延误工期,直至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没有完成竣工验收且停止施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及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为此原告迫于无奈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告寄发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于2021年6月28日签收了该通知。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庭审过程中,原告对于第三项诉讼请求明确如下:主张违约金计算至法院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止,之后的损失如果高于违约金,原告另行主张,不在本案中处理。
被告辩称,我方不同意解除案涉的建设施工合同,因为目前案涉工程主体已经全部完工,目前在竣工验收阶段,而原告早在几个月前已经实际使用了案涉厂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视为验收合格,所以原告要求解除案涉施工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要求继续履行,我方尽快配合原告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关于原告主张答辩人逾期完工,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132万元,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原告与被告一共签订了二份合同,一份是原告所提供的2018年10月10日签订的《合同》,一份是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在前,一份在后,而且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向住建局进行了备案,双方实际履行也是按照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合同,因此,答辩人认为对于原告所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该适用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合同。二、按照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23天,拟从2018年11月8日开始施工,至2020年10月30日竣工完成,而且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竣工,答辩人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按照20000元/天计算违约金明显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退一步来说,即使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为双方适用2018年10月10日签订的合同的,合同约定的20000元/天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而且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由于逾期竣工给其造成的损失,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惯例来说,由于违约金的多少牵涉到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所以一般惯例对于违约金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所以答辩人认为法院应该对该条款予以调整。三、事实上,导致答辩人不能按期竣工,是由多方因素决定,并不是答辩人恶意拖延所致:1.因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不能施工。根据答辩人调查了解,因为台风、暴雨等天气导致工程不能顺利展开的天数特别多,特别是2019年的雨季比往年都多很多,导致答辩人施工之后经常需要返工,给工期造成了重大影响。2.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首先,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专用条款第65条的约定,工程付款方式为:(1)从乙方进场进行文明措施施工之日起算,甲方按月进度75%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当月25日前递交申请,甲方次月5号前予以确认并于当月10号前支付工程款;(2)乙方主体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支付结算总价款的95%;(3)余下5%结算款项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付清。其次,截止到目前为止,答辩人一共收到的原告的工程款是9199313.74元,而且根据答辩人提供的付款明细表显示,原告一直以来都未按期及时支付工程款给答辩人,所以这也是导致答辩人未能按期竣工的一个因素。3.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院修改图纸,工期也应相应顺延。根据答辩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修改施工单显示,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方一直存在不断的设计变更,修改施工图纸和方案,直到2020年8月还在修改施工图纸。4.因为原告增加、变更工程量,导致工期顺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原告方是增加了工程量的,按照双方在2020年1月13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由于压桩深度加深,双方一致协议,将原合同总价调整为1750万元。因此,明显可以看出原告的工程款存在增加的。5.因为疫情,也是导致工期延误的一个因素。2020年的疫情给全国各地造成重大影响,也给案涉的工程造成了巨大的不利后果,顺德政府明确要求按照政府计划进行复工生产,所以导致工期存在顺延。综上所述,导致工期不能按照竣工,并非答辩人的原因所致,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巨额的违约金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据答辩人所知,案涉的厂房,原告早已实际入场使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实际使用的,应视为验收合格。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在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有异议的证据结合其他已查明事实在论述部分进行综合认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原告作为受让人,与出让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签订《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宗地位于勒流街道××与港口路交汇处西南角地块,宗地面积为5258.56平方米;土地出让年限为2016年11月12日至2066年11月11日;出让价款710万元;受让人同意宗地建设项目在2017年11月12日(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之前开工,在2018年11月11日前全部工程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受让人未能在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出让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017年9月11日,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与原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出让人同意土地使用者建设延期申请,应于2018年11月12日前开工,2019年11月11日前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
2016年10月17日,原告作为乙方,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土地发展中心作为甲方,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就勒流街道××与港口路交汇处西南角地块约定土地使用要求、建设履约金、违约责任等事项,其中第二条第(六)款约定,乙方必须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进场施工,并于24个月内建成并申请竣工验收;乙方向甲方支付建设履约金788784元,乙方按照协议相关约定履行则分三期退还建设履约金;乙方未按时实现本协议项下第二条第(三)、(四)、(六)、(七)、(八)款中任一项,乙方必须向甲方额外支付违约金,按照项目用地面积并依15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2017年9月28日,原告作为乙方,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土地发展中心作为甲方,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本项目用地必须于2018年11月12日前开工,2019年11月11日前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
2018年12月,原告佛山市聚福物流园智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发包人)与被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佛山市聚福物流园智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发包给被告进行施工;资金来源为自筹;总建筑面积为13676.31平方米;本项目包括土建、装饰、消防、防雷、给排水、配电安装工程等,详见建设方提供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本项目必须于2019年10月3日完成至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发包人使用;合同总价17951653.37元;承包人任命卢镇华为承包人代表;因承包人延迟工程竣工验收,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每天;工程款支付节点如下:施工单位桩基进场后,临时设施等配套设施完成后,支付200万元,于2019年2月5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结构至四层及以上则支付200万元,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房产证后,两个月内支付1000万元,余款分三年十二期支付,按每季度平均支付。
2020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于压桩深度加深,故将原合同总造价调整为1750万元;项目由于工期内周边鱼塘崩塌及2019年天气原因,该工程项目未能如期竣工,现被告要求原告提前支付500万元工程款,并承诺尽快完成工程项目。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向原告发出《竣工提醒通知书》、《竣工督促通知书》及《竣工违约调查通知书》,载明原告应于2019年11月11日前竣工,逾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出让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原告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进行竣工申报,涉嫌构成竣工违约。
2020年4月15日,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土地发展中心向原告发出《关于佛山市聚福物流园智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履约金罚没情况说明》,载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土地发展中心与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签订了土地移交接受书,经核实,原告未实现投资协议第二条(一)、(三)、(四)、(五)款及第三条第(四)款约定,无法达到约定的建设履约金退还条件,决定正式没收原告第二、第三期建设履约金636411.97元(含利息),原告同意建设履约金暂不退还,用来抵扣相应违约责任,日后如有争议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2019年10月、11月,原告两次向被告发函催促施工。2021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载明原被告于2018年12月签的工程建设合同,约定被告承建原告位于顺德勒流珠二环××港口路交会处侧地块工业厂房,应于2019年10月3日竣工验收,至今拖延超过一年,仍不具备办理竣工验收条件,造成原告严重损失,现正式告知被告,在被告收到本函之日,解除与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于2021年6月28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函》。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实际履行的合同,2018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将佛山市聚福物流园智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发包给被告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被告抗辩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0月26日还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该份合同履行,对此分析如下:首先,《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制作而成,其中很多条款均是空白未填写;其次,根据原告与被告的施工管理人员卢镇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在2018年12月24日仍在就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而原告发给卢振华的合同正是原被告签署的《合同》;再次,对于原告被告为何签署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的签订时间,原告做出了合理的说明,认为《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原告为了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的开工时间2018年11月12日前开工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匆忙制作用于备案,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真正履行的合同是2018年12月签订的《合同》,《合同》上载明的订立时间2018年10月10日及原告的落款时间2018年10月20日均非真实的签订时间。而被告的主张无法自圆其说,本院采信原告主张,认定原被告真正履行的合同是2018年12月签订的《合同》。
关于《合同》的解除,原告主张被告严重逾期竣工,因此案涉《合同》在2021年6月28日被告收到原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之日已经解除。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约定被告必须于2019年10月3日完成至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原告使用,但截至本案2021年8月18日开庭之日,被告仍未办理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被告认为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原因是原告未支付消防工程款,但消防工程属于被告的施工内容,工程款应由被告支付,原告认为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2238206.7元,被告认为原告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为9199313.74元,即便按照被告主张的原告已付工程款金额,也远远大于《合同》约定的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房产证前应支付的工程款500元,因此原告并无欠付工程款的情形,被告的抗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逾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原告多次发函催促,被告仍未办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本院认定案涉《合同》在2021年6月28日被告收到原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之日解除。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按照20000元/天的标准,自2019年10月4日开始计算至法院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止,之后的损失如果高于违约金,原告另行主张,不在本案中处理。根据本院已查明事实,结合原告主张,本案审查的是原告自2019年10月4日至2021年6月28日的违约金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合同》约定本项目必须于2019年10月3日完成至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发包人使用,因承包人延迟工程竣工验收,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天。被告主张逾期竣工原告也有一定责任,且违约金过高,对此分析如下:首先,从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来看,其中载明压桩深度加深,项目由于工期内周边鱼塘崩塌及2019年天气原因,未能如期竣工。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可知,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3月-2019年10月期间进行了多次图纸的修改。另外,由于新冠疫情爆发,案涉工程的施工的确在2020年初会造成一定延误。因此,案涉工程的逾期竣工的确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的影响;其次,从原告实际损失来看,原告认为具体损失包括《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原告超额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原告另行租赁厂房产生的租金损失。《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的确约定了逾期竣工原告应当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金额尚未确定,原告也未实际支付,即便是原告主张已被没收的建设履约金636411.97元,也只是暂不退还,用来抵扣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超额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原告自愿提前支付工程款给被告,现又主张资金占用的损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另行租赁厂房产生的租金损失,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另行租赁厂房的事实,且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在2021年5月7日之前已经将大量物品堆放在案涉厂房,对原告主张的该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再次,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远远大于其已经产生的实际损失,由于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客观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本院根据已查明事实,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之后如果发生新的事实,能够证明原告在2019年10月4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的实际损失大于100万元的,原告可另行主张。
关于原告主张的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系施工移交建设工程所需要履行的附随义务,现施工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应当将建设工程及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给原告。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一份《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总目录》,要求被告按照目录所载内容移交资料,后经原被告再次核实确认,并结合本案已查明事实,本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总目录》中的第一至六项、第八至十项、第十四项中所载资料(详见附表)。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佛山市聚福物流园智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2月签订的《合同》于2021年6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聚福物流园智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三、被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聚福物流园智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总目录》中的第一至六项、第八至十项、第十四项中所载资料(详见附表);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聚福物流园智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89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聚福物流园智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被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宇
人民陪审员 郑鸿加
人民陪审员 黄炳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裕康
附件: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总目录
序号
文件材料名称
被告意见
原告意见
本院认定
一
工程建设前期主要法定基建程序文件资料
有
同意
被告应移交
二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技术管理文件资料
有
同意
被告应移交
三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
有
同意
被告应移交
四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
有
同意
被告应移交
五
屋面分部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
监督部门未审核
应由被告提供后交政府审核
被告应移交
六
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
监督部门未审核
应由被告提供后交政府审核
被告应移交
七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
本工程不用
同意
本工程不用,被告无需移交
八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燃气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
甲方未提供未审核
该项工程系由被告施工项目,应由被告提供
属于被告施工项目,被告应移交
九
建筑电气分部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
监督部门未审核
应由被告提供后交政府审核
被告应移交
十
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
甲方未提供未审核
该项工程系由被告施工项目,应由被告提供及移交
属于被告施工项目,被告应移交
十一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
本工程不用
同意
本工程不用,被告无需移交
十二
电梯分部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
甲方未提供未审核
系原告方自行委托施工项目
原告自行委托项目,被告无需移交
十三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
本工程不用
同意
本工程不用,被告无需移交
十四
竣工图
有
同意
被告应移交
十五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资料
未办理
该资料系全部文件齐备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盖章提交政府部门申请备案
由于案涉工程尚未施工完毕,不具备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原告应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自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