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祥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聚福物流园智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广东祥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聚福物流园智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梁文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明,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诗,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祥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罗志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君,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聚福物流园智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福物流园)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祥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展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1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聚福物流园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支持聚福物流园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改判祥展建设公司支付聚福物流园一审主张的全部违约金;祥展建设公司向聚福物流园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总目录》中的资料,具体以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的要求办理,并配合聚福物流园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3.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祥展建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的违约金过低,大大低于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及聚福物流园所遭受的损失,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本案完全因祥展建设公司原因造成,造成聚福物流园巨额损失,不仅造成聚福物流园自身投巨资建设的厂房不能投入经营的损失,还造成了需要向政府部门承担的逾期竣工、迟延投产等违约金和损失。(一)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系双方充分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祥展建设公司作为专业建筑公司,对此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是予以明确认可的,不应予以调整。根据合同约定,祥展建设公司必须在2019年10月3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延迟工程竣工验收的,祥展建设公司应按照20000元/天的标准向聚福物流园支付违约金,该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是惩罚性违约金,祥展建设公司不得请求调整。聚福物流园已多次告诉祥展建设公司涉案工程务必在2018年11月12日前开工,2019年11月11日前竣工验收,超期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聚福物流园于2018年11月7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祥展建设公司也确认当时已具备开工条件。在双方于2018年12月底签订合同并约定完工日期以及违约责任时,祥展建设公司早已经进场施工,祥展建设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应对工期及违约责任有充分的预见,祥展建设公司在2019年4月29日出具的《聚福物流园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确认涉案工程在2019年9月15日前通过验收。违约金的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保证祥展建设公司工程顺利完工,而特别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条款。故计算至合同解除之际即2021年6月28日,相应违约金的金额应当为1268万元。(二)聚福物流园所遭受的损失巨大,违约金也不足以弥补损失。一审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没有依据,祥展建设公司也没有举证可以调整违约金的依据。祥展建设公司迟延完工,给聚福物流园造成的损失至少包括:租金收益损失及广告收益损失、投入资金损失、企业经营损失、国土部门逾期完工违约金1350420元、与土发中心的履约保证金636411.97元及违约金9352964元。其中租金收益损失及广告收益损失、投入资金损失、企业经营损失系聚福物流园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国土部门逾期完工违约金、与土发中心的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均系因祥展建设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导致聚福物流园需额外向政府部门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一审法酌情院调整违约金为100万元,严重偏低,应予纠正,聚福物流园主张的违约金金额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二、祥展建设公司故意和恶意拖延工期,导致聚福物流园损失惨重,且损失还在继续扩大中,聚福物流园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双方约定竣工时间是基于聚福物流园与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签订《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有关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约定。2017年9月28日,聚福物流园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土地发展中心就此也做了同样约定。祥展建设公司明知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以及聚福物流园逾期竣工所面临的违约责任和损失,仍故意进行恶意违约。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聚福物流园不断催促祥展建设公司积极施工完工,但其不予理睬,并擅自停工,拖延工期。在一审起诉前及一审诉讼中调解阶段,聚福物流园多次强调祥展建设公司可先办理资料交接,先解决未完工及工程验收,但祥展建设公司始终不配合解决。至今祥展建设公司仍在拖延,拒不配合,属于故意违约。祥展建设公司以不配合资料移交和办理验收手续为由要挟聚福物流园就范,以达到不支付违约金目的,又要求聚福物流园增加支付工程款,主观恶意明显。三、工期延误责任,完全在于祥展建设公司,不存在调整减免事由。(一)一审法院认为天气、多次图纸修改、新冠疫情爆发等客观因素导致涉案工程逾期竣工的观点错误。祥展建设公司作为专业的施工单位,对图纸本身就负有审查义务,且部分图纸修改是为了完善祥展建设公司施工而进行,并非关键部位,不涉及变更。祥展建设公司也从未针对图纸修改导致施工需要顺延工期等向聚福物流园提交任何申请,也未举证证明具体影响天数。图纸修改大多数发生在2018年3-5月提出修改意见、2019年3月补图,对施工工期未造成影响,祥展建设公司从一开始就施工迟延,在2019年3月还在进行基础施工,2019年5月1日才完成一楼框架施工,图纸修改根本就没有对施工造成影响。2019年4月29日祥展建设公司还出具施工进度计划表时也确认涉案工程应在2019年9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可见,不存在图纸修改的影响。双方约定已将恶劣天气等因素包括在内,而且祥展建设公司并未就此予以举证,也未事前提出延期申请。新冠疫情与逾期竣工无关,双方约定竣工时间为2019年10月3日,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前,故祥展建设公司不能因新冠疫情免责。且当时祥展建设公司只安排极少人在施工现场,处于怠工状态,不存在施工受影响。2020年1月13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是因为祥展建设公司需让聚福物流园提前支付工程款,聚福物流园通过签订该协议向银行贷款而签订该协议。而且,桩基础施工早已完成和进行检测,不存在加深。该协议不能证明逾期竣工原因,与工期无关。提及的鱼塘崩塌面积极小,并不影响祥展建设公司的施工,最多只是影响围墙施工,但围墙不属于祥展建设公司承包工程范围,鱼塘崩塌处已经由案外人完成。(二)聚福物流园因祥展建设公司逾期竣工产生巨额的经济损失。涉案厂房建筑面积高达13000㎡,空地面积2600㎡,因涉案厂房未竣工,聚福物流园无法进行合理使用和投产经营,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聚福物流园使用场地错误,聚福物流园从未在涉案厂房竣工验收前使用设备投入生产。因聚福物流园租赁的一个仓库即将到期,2021年4月底以后无法续约,在无处存放货物的情况下,只能将仓库内的货物移动放置到新厂房中,占地面积不足800㎡,不及该建筑面积的6%且位于涉案厂房的1、2楼角落,存放时间为2021年5月7日,该日期早已远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交付日,并未影响施工。一审法院认定大量物品堆放在涉案厂房属于错误,应予纠正。此时,祥展建设公司却通过电话虚假投诉聚福物流园,进一步说明其行为极其恶劣。四、祥展建设公司尽快移交资料和配合验收,这既是祥展建设公司的合同义务,也是祥展建设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聚福物流园一直要求祥展建设公司进行资料移交和配合验收,祥展建设公司一直未对此予以配合。请二审法院就此予以尽快处理和明确,减少双方争议和损失。五、一审法院认定祥展建设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支持聚福物流园解除合同和移交资料、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可见责任完全在于祥展建设公司。按照法院解除合同的诉讼费吸收违约金财产标的的诉讼费计算缴纳规则,应判决祥展建设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但一审判决祥展建设公司仅负担14720元,聚福物流园承担80000元,极其不公平。本案是因祥展建设公司多次拖延违约造成的,聚福物流园为避免损失扩大不得已才提起诉讼,应由祥展建设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六、祥展建设公司恶意违约,无权请求违约金调整,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也未就聚福物流园提出的工期拖延的抗辩理由予以核实。聚福物流园即使参照评估公司租金损失有600余万元,广告收益50余万元,不能投产的经营损失和面临政府违约处罚。综上,祥展建设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过低,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增加,并支持聚福物流园的全部上诉请求。
祥展建设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正确,请求维持。二、签订合同后,祥展建设公司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工,祥展建设公司确认存在一定的违约责任,在一审判决之后祥展建设公司与聚福物流园沟通同意在工程款中抵扣一审判决金额,聚福物流园对此不予同意。祥展建设公司并非恶意拖延工期,因逾期完工祥展建设公司也产生巨大损失。聚福物流园仍拖欠祥展建设公司已完工的工程量对应工程款。三、一审法院酌情判令祥展建设公司承担100万元违约金,祥展建设公司认为合情合法。聚福物流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聚福物流园实际损失高于100万元。一审中已经确认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6月28日,聚福物流园主张祥展建设公司移交竣工资料与违约金无关。四、聚福物流园提交目录表要求祥展建设公司移交相关资料,祥展建设公司已就该问题作出回应。一审判决后祥展建设公司已就资料移交、办理备案手续、未支付工程款等问题与聚福物流园协商,因聚福物流园经济压力大无法向祥展建设公司支付拖延的工程款,并非祥展建设公司原因导致拖延移交相关材料。
聚福物流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6月28日解除;2.祥展建设公司向聚福物流园移交建设工程竣工的资料(附清单);3.祥展建设公司向聚福物流园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132万元(按照20000元/天的标准,自2019年10月4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之后仍按此计至实际竣工之日止);4.案件诉讼费用由祥展建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13日,聚福物流园作为受让人,与出让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签订《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宗地案涉地块,宗地面积为5258.56平方米;土地出让年限为2016年11月12日至2066年11月11日;出让价款710万元;受让人同意宗地建设项目在2017年11月12日(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之前开工,在2018年11月11日前全部工程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受让人未能在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出让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017年9月11日,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与聚福物流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出让人同意土地使用者建设延期申请,应于2018年11月12日前开工,2019年11月11日前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
2016年10月17日,聚福物流园作为乙方,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土地发展中心作为甲方,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就案涉地块约定土地使用要求、建设履约金、违约责任等事项,其中第二条第(六)款约定,乙方必须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进场施工,并于24个月内建成并申请竣工验收;乙方向甲方支付建设履约金788784元,乙方按照协议相关约定履行则分三期退还建设履约金;乙方未按时实现本协议项下第二条第(三)、(四)、(六)、(七)、(八)款中任一项,乙方必须向甲方额外支付违约金,按照项目用地面积并依15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2017年9月28日,聚福物流园作为乙方,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土地发展中心作为甲方,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本项目用地必须于2018年11月12日前开工,2019年11月11日前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
2018年12月,聚福物流园(发包人)与祥展建设公司(承包人)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聚福物流园将佛山市聚福物流园智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发包给祥展建设公司进行施工;资金来源为自筹;总建筑面积为13676.31平方米;本项目包括土建、装饰、消防、防雷、给排水、配电安装工程等,详见建设方提供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本项目必须于2019年10月3日完成至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发包人使用;合同总价17951653.37元;承包人任命卢某为承包人代表;因承包人延迟工程竣工验收,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每天;工程款支付节点如下:施工单位桩基进场后,临时设施等配套设施完成后,支付200万元,于2019年2月5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结构至四层及以上则支付200万元,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房产证后,两个月内支付1000万元,余款分三年十二期支付,按每季度平均支付。
2020年1月13日,聚福物流园、祥展建设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于压桩深度加深,故将原合同总造价调整为1750万元;项目由于工期内周边鱼塘崩塌及2019年天气原因,该工程项目未能如期竣工,现祥展建设公司要求聚福物流园提前支付500万元工程款,并承诺尽快完成工程项目。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向聚福物流园发出《竣工提醒通知书》、《竣工督促通知书》及《竣工违约调查通知书》,载明聚福物流园应于2019年11月11日前竣工,逾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出让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聚福物流园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进行竣工申报,涉嫌构成竣工违约。
2020年4月15日,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土地发展中心向聚福物流园发出《关于佛山市聚福物流园智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履约金罚没情况说明》,载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土地发展中心与聚福物流园于2016年11月11日签订了土地移交接受书,经核实,聚福物流园未实现投资协议第二条(一)、(三)、(四)、(五)款及第三条第(四)款约定,无法达到约定的建设履约金退还条件,决定正式没收聚福物流园第二、第三期建设履约金636411.97元(含利息),聚福物流园同意建设履约金暂不退还,用来抵扣相应违约责任,日后如有争议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2019年10月、11月,聚福物流园两次向祥展建设公司发函催促施工。2021年6月25日,聚福物流园向祥展建设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载明原祥展建设公司于2018年12月签的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祥展建设公司承建聚福物流园位于顺德案涉厂房,应于2019年10月3日竣工验收,至今拖延超过一年,仍不具备办理竣工验收条件,造成聚福物流园严重损失,现正式告知祥展建设公司,在祥展建设公司收到本函之日,解除与祥展建设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祥展建设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函》。
以上事实,还有一审法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聚福物流园、祥展建设公司实际履行的合同,2018年12月,聚福物流园与祥展建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聚福物流园将佛山市聚福物流园智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发包给祥展建设公司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祥展建设公司抗辩认为聚福物流园、祥展建设公司双方于2018年10月26日还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聚福物流园、祥展建设公司双方应当按照该份合同履行,对此分析如下:首先,《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制作而成,其中很多条款均是空白未填写;其次,根据聚福物流园与祥展建设公司的施工管理人员卢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在2018年12月24日仍在就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而聚福物流园发给卢某的合同正是聚福物流园、祥展建设公司签署的《合同》;再次,对于聚福物流园祥展建设公司为何签署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的签订时间,聚福物流园做出了合理的说明,认为《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聚福物流园为了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的开工时间2018年11月12日前开工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匆忙制作用于备案,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聚福物流园、祥展建设公司真正履行的合同是2018年12月签订的《合同》,《合同》上载明的订立时间2018年10月10日及聚福物流园的落款时间2018年10月20日均非真实的签订时间。而祥展建设公司的主张无法自圆其说,一审法院采信聚福物流园主张,认定聚福物流园、祥展建设公司真正履行的合同是2018年12月签订的《合同》。
关于《合同》的解除,聚福物流园主张祥展建设公司严重逾期竣工,因此涉案《合同》在2021年6月28日祥展建设公司收到聚福物流园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之日已经解除。祥展建设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祥展建设公司必须于2019年10月3日完成至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聚福物流园使用,但截至本案2021年8月18日开庭之日,祥展建设公司仍未办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祥展建设公司认为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原因是聚福物流园未支付消防工程款,但消防工程属于祥展建设公司的施工内容,工程款应由祥展建设公司支付,聚福物流园认为已向祥展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2238206.7元,祥展建设公司认为聚福物流园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为9199313.74元,即便按照祥展建设公司主张的聚福物流园已付工程款金额,也远远大于《合同》约定的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房产证前应支付的工程款500万元,因此聚福物流园并无欠付工程款的情形,祥展建设公司的抗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祥展建设公司逾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聚福物流园多次发函催促,祥展建设公司仍未办理,聚福物流园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在2021年6月28日祥展建设公司收到聚福物流园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之日解除。
关于聚福物流园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聚福物流园主张违约金按照20000元/天的标准,自2019年10月4日开始计算至法院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止,之后的损失如果高于违约金,聚福物流园另行主张,不在本案中处理。根据一审法院已查明事实,结合聚福物流园主张,本案审查的是聚福物流园自2019年10月4日至2021年6月28日的违约金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合同》约定本项目必须于2019年10月3日完成至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发包人使用,因承包人延迟工程竣工验收,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天。祥展建设公司主张逾期竣工聚福物流园也有一定责任,且违约金过高,对此分析如下:首先,从聚福物流园、祥展建设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来看,其中载明压桩深度加深,项目由于工期内周边鱼塘崩塌及2019年天气原因,未能如期竣工。从祥展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可知,聚福物流园、祥展建设公司双方在2019年3月-2019年10月期间进行了多次图纸的修改。另外,由于新冠疫情爆发,涉案工程的施工的确在2020年初会造成一定延误。因此,涉案工程的逾期竣工的确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的影响;其次,从聚福物流园实际损失来看,聚福物流园认为具体损失包括《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聚福物流园超额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聚福物流园另行租赁厂房产生的租金损失。《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的确约定了逾期竣工聚福物流园应当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金额尚未确定,聚福物流园也未实际支付,即便是聚福物流园主张已被没收的建设履约金636411.97元,也只是暂不退还,用来抵扣相应违约责任。聚福物流园主张超额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聚福物流园自愿提前支付工程款给祥展建设公司,现又主张资金占用的损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聚福物流园主张另行租赁厂房产生的租金损失,聚福物流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另行租赁厂房的事实,且从祥展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聚福物流园在2021年5月7日之前已经将大量物品堆放在涉案厂房,对聚福物流园主张的该项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再次,聚福物流园主张的违约金远远大于其已经产生的实际损失,由于聚福物流园、祥展建设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客观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一审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酌定祥展建设公司向聚福物流园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之后如果发生新的事实,能够证明聚福物流园在2019年10月4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的实际损失大于100万元的,聚福物流园可另行主张。
关于聚福物流园主张的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系施工移交建设工程所需要履行的附随义务,现施工合同已经解除,祥展建设公司应当将建设工程及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给聚福物流园。聚福物流园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一份《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总目录》,要求祥展建设公司按照目录所载内容移交资料,后经原祥展建设公司再次核实确认,并结合本案已查明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祥展建设公司应向聚福物流园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总目录》中的第一至六项、第八至十项、第十四项中所载资料(详见附表)。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聚福物流园与祥展建设公司2018年12月签订的《合同》于2021年6月28日解除;二、祥展建设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聚福物流园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三、祥展建设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聚福物流园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总目录》中的第一至六项、第八至十项、第十四项中所载资料(详见附表);四、驳回聚福物流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89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720元(聚福物流园已预交),由聚福物流园负担80000元,祥展建设公司负担14720元。
二审期间,聚福物流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关于移交竣工验收材料及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催促函、关于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的再次催促函、关于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的再次催促函、质量问题说明,拟证明聚福物流园三次发催促函给祥展建设公司敦促其履行义务,祥展建设公司具备履行条件却恶意拖延拒不办理;2.致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土地发展中心关于办理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和验收备案的协调函,拟证明聚福物流园向上述部门发送协调函,恳请其能协调祥展建设公司配合资料移交以及竣工验收申报手续,但祥展建设公司至今仍恶意拖延和拒绝办理;3.聚福物流园法定代表人梁文广与祥展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卢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录屏、聚福物流园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聚福物流园项目代表卢鉴源与卢某微信聊天记录、佛山市顺德聚福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拟证明祥展建设公司清楚竣工时间要求以及逾期的责任,祥展建设公司施工期间多次制作施工进度表,表明祥展建设公司可以在2019年9月15日完工,并不存在影响工期的因素;4.《关于聚福物流园工程项目图纸修改的解答意见》、施工图设计修改通知单及实际修改后的图片,拟证明图纸内容仅为局部的设计优化调整,不影响整体的工期;5.搬运合同及付款凭证、场地闲置证明,拟证明聚福物流园当时存放于场地的堆放物量小且时间短;6.涉案场地质量问题说明及图片、催促函,拟证明涉案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但祥展建设公司未采取维修措施,反而恶意拖延工期和工程进度;7.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广告收益说明及广告单位营业执照,拟证明聚福物流园遭受的损失巨大,违约金也不足以弥补聚福物流园的损失;8.协调会议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勒流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组织双方共同针对涉案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事宜再次进行协商,但祥展建设公司至今恶意拖延和不予办理;9.鱼塘崩坍图片、梁文广与卢某微信沟通图片,拟证明鱼塘崩塌面积极小,该处不影响祥展建设公司的施工;10.梁文广与卢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录屏、梁文广与银行工作人员有关贷款协议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50万元收据,拟证明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是因为祥展建设公司需让聚福物流园提前支付工程款,聚福物流园通过签订该协议向银行申请贷款而签订该协议;11.验资报告、验桩合同,拟证明聚福物流园投资巨大,却不能使用厂房进行经营生产,损失巨大;12.业务催告函、三方协议、消防协议、聊天记录截屏,拟证明聚福物流园多次发函件催告祥展建设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加快施工进度,但祥展建设公司仍恶意拖延施工、恶意不移交资料。
经质证,祥展建设公司对证据1-2、证据3、证据7中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广告单位营业执照、证据9、证据10中的梁文广与卢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11、证据12中的业务催告函、聊天记录截屏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聚福物流园提交的其余证据均不予以认可。经审查,祥展建设公司对聚福物流园提交的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聚福物流园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在以下本院认为部分将予以阐述。
二审期间,祥展建设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合双方诉辩意见,二审主要的争议焦点为:1.聚福物流园主张的相应损失应否支持;2.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认定;3.祥展建设公司应移交相关竣工资料的认定;4.诉讼费用分担。下面对本院归纳的上述争议焦点予以具体评析。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聚福物流园主张其因工程逾期竣工需要向政府部门交纳的违约金应认定为聚福物流园的损失,故祥展建设公司应支付相应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予聚福物流园以弥补聚福物流园的损失。本院认为,聚福物流园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应向政府部门交纳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已经实际产生并支付,故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对此不予支持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其次,聚福物流园主张的租金广告收益损失、企业经营损失、投入资金损失,本院认为,聚福物流园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均是聚福物流园单方委托第三方作出,祥展建设公司对相关报告内容不予认可,且上述评估报告也不能证明聚福物流园已产生了相应的损失,聚福物流园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关于广告收益说明聚福物流园仅提交了案外人佛山市吉某广告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予以证明,但未能提供合同或相关交易凭证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说明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聚福物流园关于租金广告收益损失、企业经营损失、投入资金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总造价调整为1750万元并载明由于工期内周边鱼塘崩塌及2019年的天气原因,导致涉案工程项目未能如期竣工。聚福物流园主张《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仅为申请银行贷款而签订,不能据此认定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本院认为,聚福物流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是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情形下签订,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以此认定涉案工程逾期竣工原因并无不当。其次,本院前述已经对聚福物流园在本案中主张的相应损失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以聚福物流园主张的违约金远远大于其已经产生的实际损失为由,酌定祥展建设公司向聚福物流园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聚福物流园主张祥展建设公司应向其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宗总目录》第一至第十四项所列的资料,对于一审法院未予支持的第七、第十一至第十三项所列事项,本院认为,聚福物流园未能对上述项目移交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对于一审法院未支持的第十五项,聚福物流园在本案二审期间也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具备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聚福物流园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相应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一审受理费是基于聚福物流园诉请的金额计算得出,因聚福物流园主张的违约金金额已经超出其实际的损失,故一审判决酌定由聚福物流园、祥展建设公司各自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聚福物流园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72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聚福物流园智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温万民
审 判 员 谢达辉
审 判 员 李寿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和仪
书 记 员 龚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