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祥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9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雄,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颉雯,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雄,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颉雯,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平,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祥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居委会凤山西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罗志坚。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祥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6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经查询案涉厂房在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城建档案中记载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单位(即***)竣工验收结论为“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满足验收标准要求,同意验收,合格”。实际上,一审查询上述档案材料中经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亦凭相关验收材料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显然上述证据材料可证实***起诉事实不符,而一审法院在认定上述事实时将查询档案材料中建设单位意见“同意验收,合格”中“合格”两个最重要的字省略,只认定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结论为“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满足验收标准要求,同意验收”,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二)对一审判决认定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房屋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所陈述的内容没有异议,但鉴于涉案工程已经相关验收单位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多达5年之久,造成相关质量出现问题是什么原因,上述《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并没有明确说明。(2018)粤0606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可查证,***提供的设计图纸建筑面积为,与实际施工面积相差,亦有可能是导致案涉厂房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一审法院亦没有对相关对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予以查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三)一审判决认定(2018)粤0606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显示及该案庭审询问中***陈述使用涉案厂房时间为2015年初,***、***并未提出异议,属于一审法院为掩盖其失误判决作出故意查明事实不清。***一直不承认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在本案审理中调取,虽然显示竣工时间为,但实际上在(2018)粤0606民初2947号民事案件庭审中***、***一直坚持确认涉案工程未交付给***时,***已将设备搬进并使用涉案厂房,且***对未经竣工验收使用案涉厂房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2018)粤0606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0)粤06民终10597号民事判决书亦确认***在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使用案涉厂房的事实。一审判决未就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属认定事实错误。
(四)关于施工设计图纸缺陷问题。对于***、***包工包料为***按图施工,各方人员及一审对相关事实予以查明认可。如一审判决认定情况一致,施工图纸的设计总说明为图纸的一部分,其与详图构成了完整的设计文件。具体到本案情况,图纸设计总说明处存在有关与构造和挂钢丝网的要求,即使***、***抗辩在部分墙体的墙中央设计了窗,但该设计并未阻却构造柱的处置,实属一审判决不懂建筑工程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对图纸设计总说明处存在关于构造柱和挂钢丝网的要求并无异议,但如一审判决认定的详图也是构成完整的设计文件,由于***提供的详图并无标注具体的构造柱,如何设置构造柱(其它建筑图纸均有标明)应在详图中明析,且在部分墙体的墙中设计了一个窗门导致实际上无法按原设计总说明建筑构造柱,实属施工设计图纸缺陷造成。***、***如按设计总说明建筑构造柱则与详图设计存在矛盾导致无法按原设计设置窗门,即使设置窗门也由于建筑构造柱的原因,导致窗门无法关闭。一审判决称城匠设计院的修复方案中可在窗体的两侧设置构造柱,因此设计总说明与详图并未存在矛盾,该认定缺乏建筑常识。城匠设计院的修复方案是基于建筑安全问题,其修复方案没有改变建筑原貌,没有改变构造用法,但一定会改变原详图的设计,这是基本常识。如***、***按一审法院判决必违反详图中亦未标明构造柱置点,***、***亦按设计总说明进行了相应设置的问题。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明确因另一处墙体并没有设计跨度的位置设置窗门,因此,***可以按设计总说明施工而没有改变设计详图,该事实亦可证实图纸存在缺陷。
二、一审法院因认定事实错误、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根据***、***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已使用涉案厂房,因此,***、***有理由相信所谓的质量问题是由***不当使用案涉厂房所造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不应支持***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情况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三条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与***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但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内承担法定的保修责任。根据一审法院查询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城建档案中竣工验收材料、***与祥展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文件证明相关的保质期为一年。各方已确认保质期,但一审判决没有查明上述约定且超过保质期多年,也没有查清质量问题造成原因的情况下,要求***、***承担全部修复费用,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判决只明确***、***认为详图与设计总说明不符则应及时要求发包人进行确认,而非自己决定不设置构造柱,从而将设计图纸缺陷的责任全部归责于***、***并免除发包人(即***)的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为施工单位而非图纸设计单位,两人只是按图施工。另外,***、***已向***报告,基于***要凭原设计图进行验收取证,实际已通过验收并取得产权证,而不同意改动工程。验收文件中各部门亦认为工程合格,而一审判决将***的错误造成的责任,判决由***、***承担显属错误。
三、关于一审判决违反法理的问题。首先,本案是基于***、***起诉***拖欠工程款后,***为了拖延工程款案件的审理而恶意提起诉讼。实际上,(2018)粤0606民初2947号案就案涉厂房工程量争议已体现厂房设计出现缺陷,涉案厂房的合同价款为1650000元,而本案***提起诉讼的标为总额为565750元,经鉴定评定房屋“基本完好房”,佛山市城匠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修复设计在涉案厂房并未评定为不能使用的情况下,只就相应的范围作出修复,造成损失高达1613277.70元。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错误、不清的情况下,将该案的全部过错责任判由***、***承担,有违法理。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一)案涉厂房虽经验收合格,但***、***作为实际承包人和施工人应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案涉厂房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有维修的必要,***、***主张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不明,但并无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属于其它并非***、***的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承担保修责任正确。(二)根据案涉厂房竣工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日期为,***、***在上诉状中也确认该事实。另根据(2018)粤0606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粤06民终10597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于2015年投入使用,即证明***是在验收合格后使用案涉厂房,***、***主张***未竣工验收合格使用案涉厂房没有事实依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三)本案一审立案时间是,距案涉厂房验收合格时间未满五年,属于***应承担保修责任的保修期内,***、***并无证据证明其可以免责,故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四)关于***、***主张施工图纸缺陷问题,一审法院对此已作出详细阐述,***、***错误理解施工图纸的意思,而且施工时未与***进行确定,属擅自施工,导致的相关责任应当由***、***承担。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一)因不存在未经验收合格使用案涉厂房的事实,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三条进行判决正确。(二)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质量保修期确定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建设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案涉厂房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而案涉厂房短短一两年即发生质量问题,明显未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更没有超出设计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案涉厂房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是渗漏的问题,***提供的证据证明,下雨存在墙身渗漏的问题及地面渗漏问题,均是在5年保修期内发生。因此,本案并未超出保修期,一审法院认定***、***承担全部保修责任正确。(三)***、***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设计图纸缺陷,因此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的设计图纸并无缺陷,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三、一审判决合理合法。(一)首先,正是因为案涉厂房存在多次质量问题,导致***在使用厂房时受到重大影响。其次,***、***明知有质量问题,多次修复只是敷衍了事,并未解决问题。最后,***、***不但不负责保修,还雇请黑社会人员进厂滋事,强行收取工程款。以上均是***、***建设厂房时质量问题导致,***一直秉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但***、***一直强词夺理、歪曲事实,还恶人先告状,***无奈只有提起本案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聘请相关专业鉴定机构对损失作出认定,***仅是以非专业人士的认知提起诉讼,诉请只是暂时预计的金额,因此,不能据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应以专业鉴定机构结果为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因质量问题导致的修复损失不能高于原合同价款,本案属于建设工程,而且***也进驻使用,经鉴定质量问题也是修复即可,按照建筑的行业惯例,因为施工难度的问题,修复的损失往往较大,经过科学的鉴定确定的修复方案和金额应当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祥展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发表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祥展公司连带赔偿***厂房修复损失407150元;2.***、***、祥展公司连带赔偿***厂房修复产生的机械设备搬移费损失158600元;3.***、***、祥展公司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565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4.案件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祥展公司承担。
一审庭审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1.***、***、祥展公司连带赔偿***厂房修复损失1330925.29元;2.***、***、祥展公司连带赔偿***厂房设备搬移费155298.41元;3.***、***、祥展公司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48622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4.案件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祥展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祥展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车间”,发包人为***,承包范围为总建筑面积为1821.1㎡,3层,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地面工程门窗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给排水、电、消防、防雷及满足施工图设计的其他内容”,工期为150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达到合格,合同价款1650000元。
(2018)粤0606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内容显示:***与***、***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承建车间工程,工程按图纸施工,工程以包工包料包办房产证的形式施工建设,按投影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结算”、“施工质量除满足设计要求还须达到国家有关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要求”、“验收合格领取房产证之日起视为该工程竣工,交付发包方使用”、“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作办证使用绝无法律效力,以本合同为准”、“总造价1821㎡×1200元,包括全部费用直至取到房产证”,在该案庭审询问中***陈述使用案涉厂房时间为2015年年初,***、***并未提出异议。
经查询,案涉厂房在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城建档案中记载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结论为“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满足验收标准要求,同意验收”。
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建检测公司)出具《房屋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一)房屋现时完损等级评定-依照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定房屋为“基本完好房”。(二)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分析-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综合分析,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锦丰东路3号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分析如下:1.该房屋局部钢筋混凝土楼板有裂缝反应,现浇结构外观质量存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第条表8.1中规定的一般缺陷。2.该房屋存在局部墙体窗洞口周边水的缺陷。3.现场对首层地面及二、三层楼面饰面层进行开凿检查并与原设计施工图进行比较,发现各层楼地面饰面层的实际做法与设计图纸均有不符合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①本次现场共抽检6处首层地面进行开凿检查,检查结果表明:首层地面金刚砂耐磨面层厚度符合原设计施工图的要求,首层地面细石混凝土厚度低于原设计施工图的要求。②本次现场共抽检5处二层金刚砂楼面进行开凿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层金刚砂楼面金刚砂耐磨面层厚度符合原设计施工图的要求,个别金刚砂地面细石混凝土厚度实测值与原设计施工图厚度的偏差值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第8.3.2条对现浇结构尺寸允许偏差(+8,-5)mm的要求,不符合原设计施工图的要求;本次现场共抽检1处二层防滑地砖楼面进行开凿检查,检查结果表明:二层防滑地砖楼面聚氨酯防水层符合原设计施工图的要求,防滑陶瓷地砖厚度、干硬性水泥砂浆厚度、水泥砂浆找平厚度及细石混凝土找坡层厚度均不符合原设计施工图的要求。③本次现场共抽检5处三层金刚砂楼面进行开凿检查,检查结果表明:三层金刚砂楼面金刚砂耐磨面层厚度符合原设计施工图的要求,个别金刚砂地面细石混凝土厚度实测值与原设计施工图厚度的偏差值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第8.3.2条对现浇结构尺寸允许偏差(+8,-5)mm的要求,不符合原设计施工图的要求:本次现场共抽检1处三层防滑地砖楼面进行开凿检查,检结果表明:三层防滑地砖楼面聚氨酯防水层符合原设计施工图的要求,防滑陶瓷地砖厚度、干硬性水泥砂浆厚度、水泥砂浆找平厚度及细石混凝土找坡层厚度均不符合原设计施工图的要求。4.现场对首层至三层填充墙与梁、柱及不同材料墙体的交接处施工情况进行开凿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本次现场首、二层各随机抽取5处、三层随机抽取6处填充墙与梁、柱交接处进行开凿检查,开凿检查部位均未发现有钢丝网,不符合原设计施工图填充墙与梁、柱及不同材料墙体的交接处挂钢丝网的要求。5.现场对首层至屋面层长度超过的墙体(含女儿墙)构造柱施工情况进行全数检查,检查结果表明:现场对各层墙体进行检査发现,屋面层7xB~C轴女儿墙设置有构造柱,符合原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其余长度超过的墙体(含女儿墙)均未发现有设置构造柱(不符合原设计施工图的要求)。6.现场共抽检9处室内地坪以上墙体进行砂浆强度检,检测结果表明:首、二层墙体砂浆强度均不符合原设计施工图的要求,三层2处墙体砂浆强度均不符合原设计施工图的要求,1处墙体砂浆强度符合原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就被告方庭审中提及的“设计图纸中并无标明构造柱的设置点”等问题进行书面回复“关于长度超过的墙体未发现有设置构造柱的问题,本次鉴定仅以现场实际检查情况与原设计施工图纸(建筑设计总说明,图号:J-01)比对结果分析评定,至于构造柱设置点的位置或应如何设置构造柱应咨询原设计单位”,***垫付鉴定费用79911元。
佛山市城匠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匠设计院)根据上述《房屋质量鉴定报告》所列存在质量问题,出具修复方案设计图纸。佛山市城匠建设设计院有限公司就修复方案设计图纸作出书面回复“本方案对涉案建筑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设计,针对现时该建筑墙体砌筑砂浆强度不足,构造柱设置不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需对涉案建筑围护墙体采取拆除重砌处理才能根本解决该问题,对主体结构钢筋混凝土构件裂缝采取裂缝修复处理,并非被告方所述拆除重建方案”、“采取有效的处理方法及措施,以保证该房屋在修复完成后能满足设计要求范围内的安全及正常使用……因修复工程量大而否定方案的修复处理方法,忽略了建筑的安全问题,我司认为并不合理”。庭审过程中***、***申请佛山市城匠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庭审询问中鉴定人陈述以下内容:“修复方案没有改变建筑原貌,没有改变构造用法,我方按照原厂房原貌进行修复设计的。原厂房原貌的意思是指现场勘察确定的厂房空间分布等情况”、“基于现有厂房的结构形式来说……我方没有对主体结构进行更改”、“对于构造柱的问题,如果不涉及墙体砂浆问题,不需要对全部墙体进行拆除,只需要对局部的墙体拆除,浇筑构造柱即可。为何全部拆除是因为基于墙体砌筑砂浆强度不足,及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构造柱,只有这样才能补足砂浆强度不足的问题”、“处理措施涉及构造柱的问题,是基于原有厂房原貌设计,没有额外增加另外的设计。按照现在的规范就是超过的墙体就要建构造柱”,***垫付鉴定费用30000元。
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正咨询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修复方案鉴定修复费用金额为1330925.29元”、“厂房设备搬移费用鉴定金额为155298.41元”,***垫付鉴定费用17143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祥展公司是否应承担修复产生的费用,二、修复产生的费用如何确定。就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祥展公司是否应承担修复产生的费用。
(一)是否应承担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保修责任。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与***、***签订的《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但建设工程已经投入实际使用,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仍应参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对于保修期限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但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法定的保修责任。因施工合同是由于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其不能再由承包人自己来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可由发包人自行维修,修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二)如何确定保修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显示,***与祥展公司、***与***、***于同一时段针对同一标的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与***、***所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作办证使用绝无法律效力,以本合同为准”,且***、***作为原告起诉***支付工程款的案件中***并未对其主体身份进行抗辩。综上,从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及本案审理过程中,均可显示出祥展公司并未参与实际施工,其与***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为办理证件所用,***与祥展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明知的情形下,祥展公司并非双方真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施工方,***请求祥展公司承担保修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与***、***签订《协议书》后,按约定内容***、***进行了施工,***亦按约定内容向***、***给付工程款,《协议书》实际进行了履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方,亦为承担保修责任的主体。
二、修复产生的费用如何确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为确定***厂房受损情况、修复方案、修复方案造价,***向法院申请了鉴定评估,最后形成的相应的鉴定意见,对上述结论的认定,试分析如下:
首先,是否应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承担保修责任。汇建检测公司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参考依据为经双方质证的图纸资料结合现场勘察数据,鉴定材料具有合法性及客观性,汇建检测公司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程序合法,法院对《房屋质量鉴定报告》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从《房屋质量鉴定报告》中“鉴定结论”部分内容显示,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的部分为“局部钢筋混凝土楼板”、“墙体窗洞口周边渗水”、“首层地面及二、三层楼面”、“首层至三层填充墙与梁、柱及不同材料前提的交接处”、“首层至屋面层墙体构造柱”、“室内地坪以上墙体砂浆强度”,上述工程部分属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体系,属于房屋建筑的主体结构部分及防水部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相关规定,上述工程部分均处于保修期间,***、***应对《房屋质量鉴定报告》中所描述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部分承担保修责任。
其次,修复方案是否符合工程修复原则。修复方案的设计应遵循恢复到约定或法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不应包含添益性的设计。被告方抗辩认为城匠设计院出具的修复方案为拆除重建而非修缮,城匠设计院回应称针对该建筑墙体砌筑砂浆强度不足,构造柱设置不满足设计和规范的问题,需对涉案建筑围护墙体采取拆除重砌处理才能根本解决问题,对主体结构钢筋混凝土构件裂缝采取裂缝修复处理,该修复处理方案并非拆除重建。被告方并未对上述已经提出合理反驳,法院认为上述修复方案为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客观性。修复方案应保证房屋在修复完成后满足原设计要求范围内的安全和正常使用,而不应以修复工程量大而否定方案的修复处理方法,忽略建筑的安全问题,法院对城匠设计院出具的修复方案予以认可。
第三,关于施工设计图纸缺陷及提前使用的抗辩。被告抗辩施工设计图纸中并未显示有构造柱和内墙挂钢丝网的设置标明,即使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亦为设计方的责任而非施工方责任。结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图纸的陈述内容及汇建检测公司回函意见,均确认在施工图纸的设计总说明(图号:J-01)处有关于构造柱和挂钢丝网的相关要求,详图中没有再进行进一步标明。法院认为,施工图纸的设计总说明为图纸的一部分,其与详图构成了完整的设计文件。具体到本案情况,图纸设计总说明处存在有关于构造柱和挂钢丝网的要求,即使被告方抗辩在部分墙体的墙中央设计了窗,但该设计并未阻却构造柱的设置,如城匠设计院的修复方案中则可在窗体的两边设置构造柱,因此设计总说明与详图并未存在矛盾。若被告方认为详图与总说明不符,则应及时要求发包人进行确定,而非自行决定不设置构造柱,且在另一处墙体的详图中亦未标明构造柱设置点,***、***亦按设计总说明进行了相应设置,故***、***抗辩未浇筑构造柱为设计责任不能成立,同理可证未挂钢丝网的责任认定。另外,对于被告方抗辩由于***提前使用厂房并将大型生产设备搬入涉案厂房导致裂缝的产生,对此被告并未对***在水泥凝结期内使用厂房进行举证,从《房屋质量鉴定报告》所描述的地面楼板亦存在强度厚度不达标的质量问题,故被告方该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宏正咨询公司对案涉修复工程及搬运费用进行了评估鉴定,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修复方案鉴定修复费用金额为1330925.29元”、“厂房设备搬移费用鉴定金额为155298.41元”,宏正咨询公司具备相应的造价鉴定资质,程序合法,对宏正咨询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关于修复产生的费用的计算应为:修复费用1330925.29元+厂房设备搬移费用155298.41元=1486223.7元;***垫付鉴定费用=汇建检测公司79911元+城匠设计院30000元+宏正咨询公司17143元=127054元;上述两项合计为:1486223.7元+127054元=1613277.7元。另,本案为承担保修责任所应支出的修复费用,而非工程款请求权纠纷,***请求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并无相应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款项1613277.7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8元(已减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4088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建筑图纸;2.供电部门抄表明细资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争议的二审证据材料,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证据2没有主管部门加盖印章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但在***、***起诉***追讨工程款一案中,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涉案工程于2015年投入使用,并非2014年4月,故本院对证据2的证明内容不予采纳。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的上诉主张,本院对二审的争议问题作如下分析及认定:
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主张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结论为合格,但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涉案房屋存在几方面的质量问题,该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合理有据,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结论不足以推翻上述鉴定报告,本院对***、***该方面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应否承担保修责任的问题。根据前案生效判决的认定,***与***、***签订的《协议书》为无效合同,故对于保修责任的问题,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但***、***作为承包人仍应在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应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法定的保修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可知,涉案房屋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地方主要属于建筑主体结构部分及防水部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结合涉案房屋的使用时间及实际情况,并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综合判断,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部分仍处于保修期限之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应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诉讼中,***、***认为***在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就擅自不当使用涉案房屋,其应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相关责任。经审查,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年12月,前案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该工程于2015年投入使用,即***是在竣工验收之后才正式使用涉案房屋的,故***、***的上述主张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施工设计图纸的问题。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可知,施工图纸的设计总说明处有关于构造柱和挂钢丝网的相关要求,故***、***作为承包方应当清楚相应的施工项目及内容。虽然详图中没有进一步标明,但在设计总说明已经提出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如果***、***认为详图与设计总说明存在矛盾或者其施工存在障碍,应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解决,并非自行决定不设置构造柱和挂钢丝网。因此,***、***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费用的问题。根据城匠设计院出具的修复方案设计图纸及宏正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修复费用及厂房设备搬移费用合计为1486223.7元,***、***应予赔偿。另外,涉案鉴定产生的费用合计127054元亦应由***、***承担。***、***对上述费用提出异议,经审查,涉案修复方案是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具有科学性、客观性,修复方案保证房屋在修复完成后满足原设计要求范围内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应予采纳,而不应以修复工程量大而否定修复方案及其费用的合理性,故本院对***、***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19.4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舒 琴
审判员 王志恒
审判员 邱程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