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90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17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分期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48997.25元、律师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1639.98元、财产保全费1264.99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扣划被执行人款项200元,已扣缴作本案执行费。
2.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粤XP××**号车辆的档案(注册日期为2006年,期限从2022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申请。该车辆因去向不明未能扣押。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短信告知等形式进行了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工作人员曾多次致电被执行人催促其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63902.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强制执行,除查封但未能扣押的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