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蒙昇机械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蒙昇机械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牧乐农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蒙昇机械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牧乐农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23民初268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蒙昇机械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兰丽霞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呼和浩特市牧乐农牧业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
原告呼和浩特市蒙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牧乐农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蒙昇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蒙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