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辖587号
原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山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昆明快奥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科研实验大楼第**。
法定代表人查正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快奥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贵州德世通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河南伟邦机械有限公司、黔西光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其货款,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责任金1413277.75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307777.75元的增值税发票;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为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审判质量,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将观山湖法院部分案件指定给乌当法院管辖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我院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