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快奥达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快奥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10079号
原告:昆明快奥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1号科研试验大楼25层。
法定代表人:查正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178号茅台国际商务中心A座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快奥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快奥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快奥达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快奥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64.00元,由原告昆明快奥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