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3民初9619号
原告: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潭山村金湖工业城F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军元,系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快奥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1号科研实验大楼第25层。
法定代表人:查正东。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快奥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60元,由原告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