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快奥达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昆明快奥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民初816号
原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178号茅台国际商务中A座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781500.
法定代表人胡成龙。
被告昆明快奥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1号科研试验大楼第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726818466.
法定代表人查正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快奥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28元,退还原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赵益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