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域鑫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迈锐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域鑫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迈锐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花果园M区第1栋(1)1单元40层4号房[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E815D5A。

法定代表人:郑新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利涛,系贵州首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54512。

被执行人:六盘水域鑫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麒麟路6号附2号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EACFT0N。

法定代表人:陈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迈锐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域鑫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66,8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费2,40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限制被执行人六盘水域鑫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磊高消费,于2021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该公司经营及其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

2021年8月9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及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黔0201民初20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余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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