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翔龙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9-23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六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南京翔龙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冯墙社区龙山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翔龙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号码xxxx/xxxx,申请人南京翔龙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出票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江北园区支行,收款人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票日期2015年1月14日,金额伍仟圆,持票人为申请人,印鉴齐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翔龙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