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56号
申请人:***,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蒋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599-5(1号楼)三楼315、316、317室。
负责人:倪大为。
被申请人: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E海街9号。
法定代表人:查金荣。
本院于2022年1月5号审理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130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华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