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苏1282民督9号
申请人: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00872N,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18层28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月23日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2498545B,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5月15日受理。申请人称,2017年9月12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分别签署了项目名称为“汉中火车站北广场项目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电梯销售合同》和《电梯安装合同》,合同价款为别为3119526元、608400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尚有2801530元未付(不含质保***)。2019年10月2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上述2801530元,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支付10万元、2020年1月15日付款150万元、2020年4月15日前付清剩余合同欠款1201530元,如被申请人未在2020年4月15日前付清上述应付款,每逾期1日,按未付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现因被申请人未能按约支付,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尚欠设备款、安装到期合同款2701530元、违约金28366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6日),合计272989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设备款、安装到期合同款2701530元、违约金28366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6日),合计2729896元。
申请费9546元,由被申请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交本院。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