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

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2568号
原告: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18层2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00872N。
法定代表人:刘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蕊,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原告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
经查,被告***对宝鸡市金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金劳人仲案字[2022]17号裁决书不服,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原、被告均不服宝鸡市金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金劳人仲案字[2022]17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及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先于本院受理,故本案移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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