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13630号
原告: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6年3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级,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后收取783元,由原告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