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164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原告:***,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
被告:淮安市梵之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T7TPE65,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路10号2幢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新港湾2-2201项目负责人。
被告:江苏淮安盐化学工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468249380,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厦门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名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85886827R,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征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梵之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淮安盐化学工业园有限公司、江苏名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又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