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6773号
申请人:无锡恒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团结北路。
法定代表人:蒋月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43。
法定代表人:胡正浩。
申请人无锡恒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花锡蒙
书 记 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