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天时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5民初1286号
原告:无锡天时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92344361Y,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锡通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65453386,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天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无锡天时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无锡天时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天时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天时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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