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6民初857号
原告:无锡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UU57590,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路637号。
法定代表人:周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65453386,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无锡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视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