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14执保203号
申请人: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6545338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4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州市××××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吴××。
申请人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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