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辖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78301106T,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金宜路延伸段3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65453386,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43。
上诉人江苏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4民初3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正丰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合同所涉工程坐落于无锡市新吴区××路,属该院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建设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管辖权异议系对诉讼中平等主体的法律保护,当事人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依法适用法律进行处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由其审理,该认定与地域管辖规定相冲突,故提起上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正丰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因案涉不动产工程所在地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孙 皓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