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277号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东,无锡市滨湖区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65453386,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43。
法定代表人:胡正浩。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惠联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其等额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