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277号之四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65453386,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惠联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5万元或其等额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顾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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