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财保945号
申请人:无锡至聚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6J5KJ6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华夏中路3-27-13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02YRL8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红星路8-1-37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6545338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4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人无锡至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聚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进行冻结、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至聚公司以其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至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无锡至聚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