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执保1196号
(2023)苏0214民初40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至聚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6J5KJ6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华夏中路3-27-13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02YRL8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红星路8-1-37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6545338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4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人无锡至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聚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无锡市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聚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无锡市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至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无锡市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