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飞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大姚县红益商贸有限公司诉云南飞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民终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姚县红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姚县******大街(大姚东兴食品有限公司出租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MA6KJ5ED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飞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寻甸县仁德镇凤梧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73432026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姚县红益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飞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姚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6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姚县红益商贸有限公于2019年5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姚县红益商贸有限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姚县红益商贸有限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2元,减半收取5016元,由上诉人大姚县红益商贸有限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曾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