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飞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3民初189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居民。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长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41540X。
住所:唐山丰润区。
被告:云南飞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734320265E。
住所:云南省寻甸县。
被告:黄伯健,男,1980年6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居民。
被告:丁本贵,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曲靖市会泽县居民。
原告***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飞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黄伯健、丁本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马东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