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飞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飞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1民初890号
原告:**,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明,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思,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飞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寻甸县仁德镇凤梧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涛。
被告:***,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原告**与云南飞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开庭排期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依法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9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3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玉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