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市展辉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91民初345号
原告:吉林市展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厦门街建丰怡园44幢1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雪,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於戌娇,女,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E座9层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劭和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展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展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市展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54元,由原告吉林市展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