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

二工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民初379号

原告:二工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盛华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8812755T。

法定代表人:王雪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浩冉,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越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E座9层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15889992。

法定代表人:郭京伟。

原告二工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二工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二工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工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6元,减半收取计1,678元,由原告二工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露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