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11执701号之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
鄂0111执701号之六裁定书,于2016年06月03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711251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3420.0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艳
书记员 李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