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顺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11执701号之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 鄂0111执701号之六裁定书,于2016年06月03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711251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3420.0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艳
书记员 李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