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恒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长沙恒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湖南联轩鑫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2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恒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联轩鑫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Q2LQK52),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五路2号丰兴机械电子产业园10栋403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武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龙男,汉族,1988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2民初14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湖南联轩鑫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龙的银行存款、收入96106.6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月2日,暂未计算此日之后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