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恒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与步步高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恒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民申17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长沙新城热电厂职工,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步步高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1099号步步高梅溪新天地D区L3楼运营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填,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恒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商用事业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步步高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恒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主张恒德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14寸联想笔记本、23寸联想显示器台式机,而非原审法院认定为产品质量问题。2、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14英寸联想笔记本、23英寸显示器联想电脑”就是“14寸联想笔记本、23寸联想台式机”,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并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恒德公司交付给***的的电脑是否符合网站订单的约定。经查,恒德公司根据***的“14寸、23寸”的订单提供实际为屏幕尺寸为“14英寸、23英寸”的联想牌相应产品,质量没有明显问题,实际使用也没有实质影响。但双方对案涉产品的尺寸有不同的理解,***认为本案中的“寸”是我国的计量单位市寸,而恒德公司认为是英美国家的英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英寸是电子显示屏的国际通用及唯一计量单位,但在我国,将“英寸”简称为“寸”系电子产品、电视等行业生产、销售中的惯用称谓,普通消费者即可知晓的消费常识或交易习惯。故原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拟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