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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恒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芙执字第2007-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恒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芙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6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的存款8.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